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明確地方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事項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相關批準機構不得下放或分解批準權限。據此,區屬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事項將納入市國資委統一管理范圍,由市國資委審批。為了貫徹落實306文件,促進企業國有產權公開掛牌交易,規范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行為,深圳市國資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30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通知對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審批程序、申報需提交材料、資產評估、轉讓價格及后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進行了細化。
鑒于區屬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事項屬新納入市國資委審批范圍,市國資委于8月3日在寶安組織召開區屬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管理工作座談會,就通知廣泛聽取各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意見。各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分管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對通知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討論,形成了共識,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區屬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管理奠定了基礎。與會人員還就各區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工作經驗和遇到的問題進行了交流和討論。
深圳市國資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