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廣鹽集團日前制定并出臺了《廣鹽集團禁令》,《禁令》共十二條,包括:嚴禁以工業鹽充當食鹽銷售;嚴禁計劃外采購食鹽產品;嚴禁違規生產、銷售多品種食鹽;嚴禁走私護私或私自經營鹽產品;嚴禁做假帳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嚴禁帳外經營、私設“小錢柜”;嚴禁侵占、挪用、私分公款或私自截留貨款;嚴禁違規擔保、代開信用證或借貸款;嚴禁違規投資或擅自處置企業資產;嚴禁違規招標或規避招標;嚴禁越權擅自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嚴禁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等。
《禁令》同時規定,違反上述禁令,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免職、辭退等組織處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違反禁令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單位,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禁令》的出臺,將對廣東鹽業企業特別是領導干部、管理人員依法經營、守法經營、從嚴治鹽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從而為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省廣鹽集團)